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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考毕业证申办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11    作者:     来源:     点击:

关于自考毕业证申办的通知

毕业证申请领取条件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

(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申请办理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的程序

考生按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环节)考试合格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申请办理毕业证书。

具体程序是:

1、考生将本人准考证、身份证以及全部单科合格证书交当地自考办初审,经初审合格后发给《毕业生登记表》;

2、《毕业生登记表》由考生本人填写,所在单位(非在职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于规定日期送交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报所在市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和省考委审核。考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不得隐瞒和造假,不得擅自涂改,违者将予以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毕业资格;

3、审核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委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主考学校在毕业证书上副署。

4、毕业生的有关档案材料由省自学考试办公室送毕业生所在单位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存入本人档案。

申办时间

每年6月、11月申请,两个月后可以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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